1、所需条件。
(1)社会团体。必须有:50名个人bai会员或30个单位会员;固定的活动场所;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;专职工作人员;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。
(2)民办非企业单位。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;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;从业人员;合法财产;必要的场所。
2、办理程序。
(1)社会团体:筹备申请、审查论证、筹备成立、登记申请、核准登记、备案。
(2)民非单位:登记申请书、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、场所使用权证明、验资报告、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与身份证明、章程草案等,材料齐全并符合章程有关规定的,由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。